

| 公司党委会会议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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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完善党委会会议制度,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治权威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公司《中共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由全体党委成员组成,各党委成员在会上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。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,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列席人员由公司党委或党委书记确定。议题需要表决时,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 第四条 除临时紧急召集外,应提前三天将党委会开会通知及有关材料送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,以便作好议事准备。 第五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,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举行,委员因故不能出席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,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。 第七条 会议讨论工作、决定问题,应坚持民主集中制,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,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,除紧急情况外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集团党委请示。 第十条 公司党委会由党群工作部主任作详细记录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印发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,抄报集团党委,发至各党委委员,并视情况抄送有关领导和部门,需要传达至党员或贯彻执行的要印发各基层党组织。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。公司党委会议上的相关发言、表态,参会人员在会议决议没有正式传达或公布之前,均须严守机密,不得向任何人泄漏,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。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并解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