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>班子建设

公司党委会会议制度

第一条  为完善党委会会议制度,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治权威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公司《中共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公司党委会由全体党委成员组成,各党委成员在会上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。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,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列席人员由公司党委或党委书记确定。议题需要表决时,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
    第三条  公司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委会议,研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,及时解决和协调日常生活中需要党委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。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讨论研究所需材料由党群工作部或有关委员在会前作好充分准备。特殊情况下,党委书记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主持召开会议,但会议议定事项必须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。

第四条  除临时紧急召集外,应提前三天将党委会开会通知及有关材料送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,以便作好议事准备。

第五条 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,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举行,委员因故不能出席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,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。
    第六条 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,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,明确表态。党委会议事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,提出明确的意见,在征得委员们的同意后,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。在形成决定、决议时,可实行表决制。表决方式可用逐人表态或举手方式。

第七条  会议讨论工作、决定问题,应坚持民主集中制,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,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,除紧急情况外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集团党委请示。
    第八条  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,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,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。如有不同意见,允许保留,也可以向集团党委报告,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,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。
      第九条  党委会要将决定的事项,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,并对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。

第十条  公司党委会由党群工作部主任作详细记录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印发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,抄报集团党委,发至各党委委员,并视情况抄送有关领导和部门,需要传达至党员或贯彻执行的要印发各基层党组织。

第十一条 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。公司党委会议上的相关发言、表态,参会人员在会议决议没有正式传达或公布之前,均须严守机密,不得向任何人泄漏,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。

第十二条 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并解释。